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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免税政策

    信息发布者:康同甫
    2017-11-03 21:47:13   转载

    业所得税——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免税政策

    会计城 |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 : 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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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自2001年1月1日起,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。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是: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;生产经营期间符合《农业生产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;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和

     

    自2001年1月1日起,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    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是: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;生产经营期间符合《农业生产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;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,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。

   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,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%(不含50%)的,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,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,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。

    依据:国税发[2001]124号、京国税发[2002]3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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